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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28

  本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涉案金额: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

  海航创新股份(以下简称“”)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起诉子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以下简称“置业”)诉子浙江九龙山开发(以下简称“开发”)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置业与被告开发、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

  于2020年5月14日获悉,开发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忘录的效力已经为生效判决认定,故该忘录所载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就该问题,本院不再重复审查,开发认为忘录无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开发是否是支付补偿款的主体,其二为补偿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补偿款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忘录系置业与开发签订,而非与管委会签订,回购协议虽是管委会与置业签订,但管委会回购开发的土地进行重挂,土地出让金终还是要支付给开发,置业建设的配套设施若使相应土地产生增益,终亦是开发获取,故终承担补偿款支付义务的应当是开发。且开发曾向管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承担管委会的义务,也可证明回购协议上约定的回购补偿款,终将由开发承担。另,置业称,开发的“回购补偿”与管委会的“回购补助”是平行的两笔款项,但忘录中“补偿”与“补助”混用,两者含义相同,故置业该说法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忘录记载和双方诉辩意见来看,置业依据忘录要求开发支付补偿款,该补偿款支付的条件有二,其一为置业对开发名下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使相应土地产生了增益,其二为相应的土地已经重挂出让。本院认为,忘录是一个框架协定,并未明确约定具体补偿数额,具体应当补偿多少仍需视在重挂出让的土地上,置业实际投资多少、其投入是否使相应土地产生了增益及产生了多少增益而定。置业据以主张诉请金额的重要依据是63号报告,该报告系置业单方委托,开发并不认可该报告的效力,但是在置业与管委会签订的回购协议中,该报告被作为回购及补偿作价的依据,故该报告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报告,结合回购协议,可以证明置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对相应的土地产生了增益。现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与置业订立的回购协议所涉土地,西沙湾隧道口四宗已经招拍挂出让成交,开发就该部分地块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成就。该部分地块所涉补偿款,回购协议作价为2971.55万元,平均亩价15.37万元,并不超过忘录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定,就该部分款项,开发理应支付。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置业要求开发支付的补偿款本金总额为11445.355万元,但其在(2016)浙04民初第44号案件中将该笔款项分为投资款9971.55万元及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根据忘录约定,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一并摊入待开发的土地,63号报告核定的金额也考虑了财务成本,故财务成本不必单独列出,置业关于财务成本的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置业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补偿款的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故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置业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九龙山开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补偿款2971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3521元,由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负担575081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负担158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子开发需支付补偿款及案件受理费29,873,940元。因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29,715,500元,并在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故本次重审判决预计只减少2020年度利润158,440元。获悉开发正在准上诉事宜,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29

  本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涉案金额: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317,904,380.87元*4.75%*(546/360),暂计算至2017年10月,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以下简称“”)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起诉子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高尔夫”)诉子浙江九龙山开发(以下简称“开发”)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高尔夫与被告开发、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临2019-013、临2019-067、临2019-077)。

  于2020年5月14日获悉,开发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忘录的效力已经为生效判决认定,故该忘录所载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就该问题,本院不再重复审查,开发认为忘录无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开发是否是支付补偿款的主体,其二为补偿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补偿款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忘录系高尔夫与开发签订,而非与管委会签订,回购协议虽是管委会与高尔夫签订,但管委会回购开发的土地进行重挂,土地出让金终还是要支付给开发,高尔夫建设的配套设施若使相应土地产生增益,终亦是开发获取,故终承担补偿款支付义务的应当是开发。且开发曾向管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承担管委会的义务,也可证明回购协议上约定的回购补偿款,终将由开发承担。另,高尔夫称,开发的“回购补偿”与管委会的“回购补助”是平行的两笔款项,但忘录中“补偿”与“补助”混用,两者含义相同,故高尔夫该说法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忘录记载和双方诉辩意见来看,高尔夫依据忘录要求开发支付补偿款,该补偿款支付的条件有二,其一为高尔夫对开发名下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使相应土地产生了增益,其二为相应的土地已经重挂出让。本院认为,忘录是一个框架协定,并未明确约定具体补偿数额,具体应当补偿多少仍需视在重挂出让的土地上,高尔夫实际投资多少、其投入是否使相应土地产生了增益及产生了多少增益而定。高尔夫据以主张诉请金额的重要依据是27号、007号报告,该两份报告系高尔夫单方委托,开发并不认可该报告的效力,但是在高尔夫与管委会签订的回购协议中,27号报告被作为回购及补偿作价的依据,故该报告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报告,结合回购协议,可以证明高尔夫配套设施的建设对相应的土地产生了增益。现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与高尔夫订立的回购协议所涉土地,小黄山西侧六宗已经招拍挂出让成交,开发就该部分地块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成就。该部分地块所涉补偿款,回购协议作价为7144万元,平均亩价37.08万元,超过了忘录约定的20万每亩,对于超过部分,高尔夫缺乏证据证明每亩超出17.08万元的合理性,故本院酌情调整为仍按每亩20万元计算补偿款,开发总计需支付的补偿款为3853.2万元。至于高尔夫所称的隧道口地块,根据忘录,隧道口项目归属九龙山南区,与置业有关,高尔夫的投入主要是摊入山北区待开发土地,故高尔夫称,隧道口地块招拍挂成功,回购协议对应的补偿高尔夫也应该取得的主张,没有依据。

  至于高尔夫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补偿款的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故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高尔夫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九龙山开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补偿款385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0834元,由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负担1552989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负担197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8号】,子开发需支付补偿款及案件受理费38,729,845元。但因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71,440,000元,并在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故本次重审判决预计可冲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2020年度利润32,710,155元。获悉开发正在准上诉事宜,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30

  本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以下简称“”)于2020年5月15日获悉,子浙江九龙山开发(以下简称“开发”)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关于恢复九龙山旅游度假景区门票收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内旅游秩序,整合区内旅游资源,实现度假区可持续发展,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自2020年6月1日起恢复门票收费。具体公告如下:

  三、停车费收费标准:小型车(7座以内)10元;中型车(7座以上19座以内)20元;大型车(19座以上)30元。

  四、门票优惠政策:平湖本地居民持身份证、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凭学生证、身高1.2-1.5米享受门票半价优惠。现役军人、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身高1.2米以下享受免门票优惠。

  五、购票渠道: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购票或度假区东西大门售票处现场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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